第三部 · 血液之外
第十四章第八个身体

梁述安在晚上七点十分到市局。
他没有带助理,只带了一名律师。没有眼镜后,他看远处的时候会略微眯眼,但不影响他在每份文书上找到需要签名的位置。
罗岑先向他告知眼镜的提取经过、检验范围和初步结果。然后把人身检查决定书放在他面前。
“鼻托是长期接触物。”梁述安的律师说,“无法排除共用、维修和二次转移。”
“所以鼻托检验只是侦查线索。”罗岑说,“我们需要独立提取梁主席的血液和体细胞样本,分别确认。”
“你们已经把我列为嫌疑人?”梁述安问。
“你与现场未知体细胞有稳定匹配,也在案发时间处于相关控制区。这足以启动正式核查。”
“我是仪式主办方负责人。我当然进入过控制区。”
“所以我没有把‘进入过’写成‘杀了人’。”
梁述安看了罗岑几秒。他的手放在桌下,只有左手拇指偶尔出现在桌沿。
“我可以自愿提供。”他说,“但我要求样本检验由与宋知遥无任何关系的实验室完成。她是受者,也是利益相关人。”
“已经安排。”罗岑说。
宋知遥在隔壁观察室听见这句话。她没有感到被冒犯。梁述安指出的是一个真实的程序问题,不会因为他成了怀疑对象就失效。
证据如果只对自己信任的人遵守规则,它与梁述安写在门禁上的那句话没有区别。
抽血、口腔拭子和带毛囊的头发在律师、见证人和同步摄录下完成提取。每一份样本分为检材和备份,当场赋予随机编号。检验人不知道哪一管属于梁述安,只收到四组需要交叉比较的样本。
宋知遥只提交了问题:
第一,血液白细胞核DNA属于谁的造血来源?
第二,毛囊与口腔上皮细胞是否为同一名个体?
第三,该个体是否与Q-17鼻托、现场凝血块内的微量非造血组织DNA一致?
检验报告在第二天中午送到。
罗岑把宋知遥、何未央和两名独立鉴定人叫进会议室。她没有先发结论页,而是把原始数据和空白对照先投到屏幕上。
第一组,血液白细胞。
二十三个核心位点与江牧捐献前保存的组织样本完全相符。
第二组,毛囊与口腔上皮。
两者的非造血细胞属于同一名个体,与江牧及七名公开受者的体细胞DNA都不同。
第三组,交叉比对。
该个体的体细胞DNA与眼镜鼻托的主要皮肤细胞、秦越川指甲下凝血块中的微量非造血来源DNA相符。
姓名栏显示:梁述安。
独立鉴定人把鼻托涂片放大。上面是成片脱落的鼻梁表皮细胞,不是某次鼻出血留下的白细胞。凝血块中的那组序列则在新鲜血液凝固过程中被纤维蛋白网包埋,并与伤缘微组织一起封住。两组样本的意义并不相同:眼镜说明这个人是谁,凝血块说明现场那滴血最可能从哪一个身体流出来。
“这还不是杀人结论。”罗岑对在场侦查员说,“它证明梁述安是未登记受者,高度支持指甲下的血来自他这具身体。勒痕、伤口、通行过程和他带走的东西,还要一样一样接上。谁在笔录里先写‘凶手’,谁重写。”
她把报告的使用范围标在案卷封面,然后才让人通知梁述安下午接受第二次询问。
何未央坐在宋知遥旁边,呼吸很轻。
“他的血是江牧的造血系统。”她说。
“他的皮肤是他自己。”宋知遥说。
没有人继续说下去。
门禁没有认错江牧的造血细胞。现场常规鉴定也没有读错任何一个位点。错误发生在检验结束之后:有人把细胞的名字写成了身体的名字。
现在,他们第一次把两个名字分开。
当天下午,梁述安再次坐在询问室里。
他看完报告,没有立即否认移植。
“十八年前,我接受过一次紧急医疗。”他说,“当时的保密层级不是由我决定。”
“B-8批次。”罗岑说。
梁述安没有看她:“我不记得技术编号。”
“江牧在五月二十二日拒绝第二次采集。五月二十七日,他的细胞被采集。五月二十八日,B-8被送往干部医疗部。你接受了移植。”
“你们现在查的是秦越川的死,还是当年的医疗程序?”
“两件事用的是同一份隐瞒。”
梁述安的律师要求暂停询问。罗岑同意了。
梁述安伸手去拿报告。他一直放在桌下的右手终于出现在灯下。
掌心靠近拇指根部有一层透明的医用黏合膜。胶膜已经发白,边缘卷起,下方透出一道尚未愈合的暗红色。
何未央在观察窗后站了起来。
罗岑没有去碰那只手。她只是通知门外的侦查员,补充办理针对掌部伤口的人身检查手续。
“普通划伤。”梁述安说。
“什么时候?”
“记不清了。”
他将手掌翻向下,压在那份写有他名字的检验报告上。那层胶膜把伤口完整封在了下面。